问:防空警报设置点所在单位有哪些义务?
答:尊敬的网友,您好!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,现就来信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:
根据《中国人民防空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人民防空通信、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。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,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,不得擅自拆除。
《湖南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第二十八条: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,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,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防空警报设施。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、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,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。确需拆除、迁移的,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,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。拆除、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,由申请拆除、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。
《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设有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,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,建立维护管理档案,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。
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,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由该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受让人负责,并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