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出台时间
本办法2025年12月31日出台,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。
二、修订背景
1.落实上级新规要求。2023年3月1日,《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)正式施行,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。2024年12月,南通市也出台了《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。为与上级最新规定保持衔接一致,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的资产管理办法。
2.破解管理实践难题。结合2024年我市全面启动的资产清查利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资产管理漏洞,如:部分单位重购置轻管理、资产处置不规范、闲置低效、基础工作不实、共享共用机制不健全、部分领域权责边界不清等,需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规范和引导。
3.提升管理效能需要。为适应预算绩效管理、政府过紧日子等要求,需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绩效管理的深度融合,构建更加科学规范、约束有力的管理体系,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。
三、主要依据
《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62号)、《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通政办规〔2024〕8号)、《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¥官网大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皋政规〔2017〕2号)、《通州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通政办规〔2025〕1号)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。
四、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共十一章六十九条,包括:总则、管理机构与职责、资产配置、资产使用、资产处置、预算管理、基础管理、绩效管理、资产报告、监督管理、附则。重点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:
(一)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分工。《办法》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综合监管、主管部门组织监督、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的权责边界(第六条至第九条);细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公物仓、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能,理顺跨部门协作机制(第十条);新增市数据部门在数据资源、数据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内容(第十一条)。
(二)细化资产配置管理要求。《办法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,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数量、价格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(第十三条);完善公物仓共享共用机制,鼓励教育、卫健等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建立行业共享共用机制,明确临时机构、大型会议等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解决需求,盘活存量资产,遏制资产重复配置与闲置浪费(第十五、十六条)。
(三)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管理。《办法》强化出租出借行为管控,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实施。市级机关房屋出借手续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;面向市场对外出租的直管公房,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管理。出租原则上须经评估并公开招租,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,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网络竞价增价招租方式,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须履行报批程序(第二十条、二十一条)。
(四)优化资产处置权限与流程。《办法》适度放宽处置权限,由原“通用设备50万元、专用设备10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”,扩展为“(除房屋及构筑物、土地、机动车辆外)已达使用年限的正常报废均由主管部门审批”(第三十条);明确处置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、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,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社会化平台加强数据合作,提高资产处置效益。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,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(第二十七条);为电子废弃物设置专门路径,涉密电子设备由市机要保密局统一回收销毁,其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处置(教育、卫健系统除外)(第三十一条)。
(五)夯实资产日常管理基础。《办法》明确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台账,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查盘点,确保账实、账卡、账账相符(第三十九条);以建设方式配置的资产,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与入账,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须按规定及时转为固定资产(第四十条);针对资产流拍问题,明确可流拍两次,每次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10%继续交易,两次流拍后应暂停并重新评估设定底价,经审批后恢复交易(第四十二条)。
(六)健全管理绩效评价机制。《办法》探索构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,市财政部门以“滚动自评+重点抽评”方式实施评价,每五年为一个周期,实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覆盖。根据综合评定结果,对重点评价单位绩效情况进行通报,评价及整改结果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(第五十五条)。
原文链接: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¥官网大厅关于印发《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¥官网大厅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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